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李碧惠 債務人 張原成 債務人張綺
一、債務人李碧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扣除債務人李碧惠已繳納款項壹萬肆仟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碧惠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原成、張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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