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需資金週轉而向銀行借貸,嗣因聲請人配偶失業,且聲請人收入不多,致無法負擔貸款,只好再向銀行借貸,致以債養債,且聲請人須照顧子女及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不得已乃四處借貸而負擔大量債務。聲請人目前總負債為新臺幣(下同)2,106,308元,剩餘財產則為現金207,300元,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聲請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請求法院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而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迄如附表所示的日期,積欠如附表所示各銀行之債務,總計金額為2,198,235元,此業經聲請人自承屬實並有如附表所示各銀行陳報狀及函文等資料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所餘資產,聲請人陳述尚有現金207,300元,該筆現金已兌換成臺灣銀行簽發之同額支票等語,並提出發票人臺灣銀行小港簡易型分行、支票號碼FF0000000、票面金額207,
300元、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支票1紙為證,惟經本院向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查詢該紙支票是否經提示兌現,該發票人函覆稱:該紙支票已於民國95年12月11日,由玉山銀行林園分行提出交換,並存入0000000000000號帳戶,背書人為甲○○(即聲請人)等語,有臺灣銀行小港簡易型分行95年12月20日小港簡營字第09500006341號函文1份在卷可憑,復經本院向玉山銀行林園分行查詢上開支票存入帳戶之資料及該筆款項之流向,經該銀行函覆: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甲○○所有,該筆款項於95年12月12日經提款20,000元、跨行轉帳3,000元,於同年月13日現金提款184,000元,迄同年月
28日止,該帳戶內僅餘165元等情,有玉山銀行林園分行96年2月15日玉山林園字第07021501號函文暨所附存戶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該紙支票業經提示兌現,且支票款項所存入之帳戶均經提領一空,則聲請人現是否仍有該筆現金可列入破產財團,顯有疑問。
四、況縱認聲請人有上開現金207,300元可列入破產財團,惟聲請人尚積欠車號000-000號機車之規費及燃料費合計2,100元尚未繳納,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5年6月19日高監稅字第0950035287號函1份在卷可參,且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報酬約為40,000元,則聲請人所有上開現金於扣除上揭稅捐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後,僅餘165,20
0元(計算式:207,300-2,100-40,000=165,200)是聲請人所餘資產如以165,200元計,以聲請人所餘資產與現有之債務相較,應僅得清償7.5%左右,本院審酌聲請人欠款之數額與債權得受償之比例甚低,若准予聲請人破產而使聲請人得以免除其餘近93%之債務,實難認有符合債權債務間相對之衡平。再者,破產制度既在於調和債務人重生機能及債權人權益保障,若有其他替代機制,更能為適當之處理時,即無藉由宣告破產之必要,而政府機關既已訂有督促金融機關就此類債務踐行協商機制,並已另積極訂立相關債務清償之法規以資因應,則若能藉由其他較為合理之機制為清償事宜之處理,而非以強制免除債務之方式為破產,應係較符合衡平之方案。本院認在現行破產效力係強制免責之情形下,聲請人所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縱認為真,亦未能使本院認已符合破產機制之本旨,故在聲請人未能提出其他較為合理且有清償實益之破產財團前,本院尚難准予破產之宣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依據│是否為優先債│起訖日││││││權││├──┼────┼─────┼───────┼──────┼─────┤│1│聯邦商業│信用卡款│民事陳報狀、卡│否│至95年6月│││銀行股份│94,967元│戶本金利息及相││26日止│││有限公司││關費用查詢各1│││││││份│││├──┼────┼─────┼───────┼──────┼─────┤│2│中國信託│積欠款項│民事陳報債權數│否│至95年6月│││商業銀行│611,285元│額狀1份││5日止│││股份有限│(不含利息││││││公司│及違約金)││││├──┼────┼─────┼───────┼──────┼─────┤│3│台新國際│信用卡款及│民事陳報狀、信│否│至96年6月│││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用卡申請書、通││26日止│││股份有限│699,536元│信貸款申請書各│││││公司││1份、客戶帳務│││││││查詢2份│││├──┼────┼─────┼───────┼──────┼─────┤│4│臺北富邦│信用貸款│民事陳報狀、放│否│至95年7月│││商業銀行│512,475元│款帳卡各1份││4日止│││股份有限│(不含利息││││││公司│)││││├──┼────┼─────┼───────┼──────┼─────┤│5│萬泰商業│積欠款項│聲請人自承│否│至95年5月│││銀行股份│279,972元│││1日止│││有限公司│││││├──┴────┴─────┴───────┴──────┴─────┤│債權總金額:2,198,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