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程少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11張,因遺失,經聲請鈞院於民國95年7月28日以95年度催字第1132號裁定,對持有上開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惟因原刊登內容有誤,又於同年月16日登報更正在案,目前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95年7月28日以95年度催字第1132號裁定,准予對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5年8月15日刊登報紙及同年月16日登報更正在案乙節,業據本院依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登報紙2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所定7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3月16日期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乙節,亦據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毛妍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46623│││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46624│││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46625│││100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87805│││6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87247│││67│││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50414│││93│││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55808│││382│││7│││││││├─┼───────────────┼──────────────┼────┼───┼────┼───┤│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210│││8│││││││├─┼───────────────┼──────────────┼────┼───┼────┼───┤│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88│││9│││││││├─┼───────────────┼──────────────┼────┼───┼────┼───┤│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135│││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