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債權人 陳冠錄 債務人 賴錦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13紙,除其中6紙支票(票號: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0、LD000000
0、LD0000000、LD0000000)因未到期,無從為付款之提示,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