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0號聲請人 朱育賢 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得扶養,請提出其他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㈢受扶養之人 朱進旺 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㈥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500元、交通費6,000元、生活費9,829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500元予父親朱○○,惟依朱○○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有投資及房地公告現值達1,524,668元,是提出父親朱○○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
㈧聲請人提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父親朱○○,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居於租賃址還是僅為父親朱○○支出租金。
㈨聲請前依協商機制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㈩協商成立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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