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乙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97年6月11日95年訴字第100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0,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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