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債權人庚○○債權人甲○○債權人酉○○債權人申○○債權人寅○○債權人己○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午○○債權人巳○○債權人戌○○債權人癸○○債權人丁○○債權人亥○○債權人子○○債權人戊○○債權人辰○○債權人壬○○債權人卯○○債權人未○○債權人丑○○債權人辛○○兼上21人共同非訟代理人庚○○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正確之請求聲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若干金額,應分別條列),經本院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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