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23號聲請人甲○○
關懷協會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未列有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華僑商業銀
行信用卡債權46,817元、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債權38,974元,,請說明上開二筆債權是否存在,若係漏列,請提出更新之債權人清冊。
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或轉帳證明),並說明目前仍在履約或已於何時毀諾。
⒊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最近一個月內之信用報告正本。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受扶養人爺爺 陳水心 、奶奶 陳玉雲 、父親 陳明川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爺爺陳水心、奶奶陳玉雲、父親陳明川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膳食、置裝費、交通費及扶養費等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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