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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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張義哲 即東喬土木包工業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46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