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挽危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邱挽危犯業務侵占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挽危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擔任羅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羅工公司)花蓮地區經理職務,負責綜理羅工公司花蓮地區之工程及向客戶代收工程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邱挽危明知向客戶收取之工程款,應繳回羅工公司,不得擅自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工程款後,變易持有為所有,擅自挪為己用,未如實繳回羅工公司而侵占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工程款,合計金額達新臺幣(下同)779,968元。嗣羅工公司發覺款項短缺,自行展開調查後始悉上情。案經羅工公司訴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㈠被告邱挽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 徐建洲 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羅工公司與客戶之合約報價單、請款單、保固書、發票、支
票存根、工程合約書、被告邱挽危所簽立之債務清償切結書等件。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邱挽危擔任羅工公司花蓮地區經理職務,綜理羅工公司
花蓮地區之工程及向客戶代收工程款項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邱挽危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其於職務上向客戶收取工程款之機會,於附表編號一所示2次犯行(同月相距數日)、附表編號三所示12次犯行(均同為台東市皇家莊園社區住戶之工程款,且收取日期相近)、編號六所示3次犯行(同月相距數日),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同編號之數次行為難以個別區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至被告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侵占犯行,因各行為時間相距較遠,且各該客戶依工程進行完成給付工程款,於隔時較久之工程款於何時給付應非被告所得預見,是被告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各次侵占行為均具有獨立性而得以分開,自難認被告係基於業務侵占之整體決意為之,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於96年間曾因業務侵占罪經台灣 台北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仍不知警惕,於擔任羅工公司花蓮地區經理職務期間,復違反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損害所屬公司之權益,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收取工程款之│客戶名稱│地點│侵占金額│罪名與宣告刑││號││日期│││││├─┼─┼──────┼────┼─────┼────┼───────┤│一│1│99年8月11日│ 呂俊慧 │花蓮市德安│45,000元│邱挽危犯業務侵││││(起訴書編號││六街5巷3號││占罪,處有期徒││││1,誤載為99││││刑拾月。││││年8月10日)││││││├─┼──────┼────┼─────┼────┤│││2│99年8月30日│宏隆營造│花蓮市北濱│45,000元│││││(起訴書編號│有限公司│街65號││││││3,誤載為99││││││││年8月19日)│││││├─┼─┼──────┼────┼─────┼────┼───────┤│二│1│99年9月27日│慶豐成土│花蓮市中山│14,000元│邱挽危犯業務侵││││(起訴書編號│木包工業│路743號││占罪,處有期徒││││2,誤載為99││││刑柒月。││││年8月16日)│││││├─┼─┼──────┼────┼─────┼────┼───────┤│三│1│99年12月5日│ 陳怡蒨 │臺東市志航│7,000元│邱挽危犯業務侵││││(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占罪,處有期徒││││6,誤載為99││10弄18號││刑壹年貳月。││││年12月25日)││││││├─┼──────┼────┼─────┼────┤│││2│99年12月6日│ 趙國蒂 │臺東市志航│3,000元│││││99年12月26日││路1段142巷│27,000元│││││(起訴書編號││10弄28號││││││8,誤載為99││││││││年12月25日)││││││├─┼──────┼────┼─────┼────┤│││3│99年12月31日│ 陳世文 │臺東市志航│13,147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11,誤載為99││10弄38號││││││年12月25日)││││││├─┼──────┼────┼─────┼────┤│││4│99年12月31日│ 邱俊彥 │臺東市志航│142,000│││││(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元│││││15,誤載為99││22弄30號││││││年12月25日)││││││├─┼──────┼────┼─────┼────┤│││5│99年12月26日│ 吳君輔 │臺東市志航│23,000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10,誤載為99││10弄32號││││││年12月25日)││││││├─┼──────┼────┼─────┼────┤│││6│99年12月31日│ 荊偉秦 │臺東市志航│10,264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4,誤載為99││10弄2號││││││年12月25日)││││││├─┼──────┼────┼─────┼────┤│││7│99年12月31日│ 徐一成 │臺東市志航│78,661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5,誤載為99││10弄5號││││││年12月25日)││││││├─┼──────┼────┼─────┼────┤│││8│99年12月31日│ 賴雪枝 │臺東市志航│7,000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號││││││7,誤載為99││10弄20號││││││年12月25日)││││││├─┼──────┼────┼─────┼────┤│││9│99年12月31日│ 陳人樂 │臺東市志航│26,294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9,誤載為99││10弄30號││││││年12月25日)││││││├─┼──────┼────┼─────┼────┤│││10│99年12月31日│ 葉良己 │臺東市志航│3,264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12,誤載為99││22弄2號││││││年12月25日)││││││├─┼──────┼────┼─────┼────┤│││11│99年12月31日│ 洪玉華 │臺東市志航│65,514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13,誤載為99││22弄12號││││││年12月25日)││││││├─┼──────┼────┼─────┼────┤│││12│99年12月31日│ 游守田 │臺東市志航│13,147元│││││(起訴書編號││路1段142巷││││││14,誤載為99││22弄18號││││││年12月25日)│││││├─┼─┼──────┼────┼─────┼────┼───────┤│四│1│100年2月15日│ 顏如玉 │花蓮市商校│50,000元│邱挽危犯業務侵││││(起訴書編號││街36號4樓││占罪,處有期徒││││18,誤載為││││刑捌月。││││100年4月11日││││││││)│││││├─┼─┼──────┼────┼─────┼────┼───────┤│五│1│100年3月21日│慶豐營造│花蓮市延平│67,200元│邱挽危犯業務侵││││(起訴書編號│有限公司│街124號1樓││占罪,處有期徒││││17,誤載為││││刑捌月。││││100年3月3日││││││││)│││││├─┼─┼──────┼────┼─────┼────┼───────┤│六│1│100年4月11日│ 戴家豪 │花蓮市中美│20,000元│邱挽危犯業務侵││││(起訴書編號││路151號││占罪,處有期徒││││19,誤載為││││刑拾月。││││100年4月20││││││││日)││││││├─┼──────┼────┼─────┼────┤│││2│100年4月27日│信輝土木│鳳林鎮水車│35,000元│││││(起訴書編號│包工業│路87號││││││16,誤載為99││││││││年12月30日)││││││├─┼──────┼────┼─────┼────┤│││3│100年4月28日│永信土木│吉安鄉北昌│84,477元│││││(起訴書編號│包工業│四街49號││││││20,誤載為││││││││100年5月16日││││││││)│││││├─┴─┼──────┴────┴─────┴────┴───────┤│合計│779968元│├───┴──────────────────────────────┤│註:編號二1:依收取之支票存根記載金額14000元(起訴書載為14910元,應││予更正)。││編號三3:依請款單金額為13147元(起訴書載為13000元,應予更正)。││編號三4:依發票金額為142000元(起訴書載為172000元,應予更正)。││編號三5:依報價單備註欄記載收取金額23000元(起訴書載20147元,應││予更正)。││編號三6:依請款單金額10264元(起訴書載為10000元,應予更正)。││編號六1:依請款單記載收取金額20000元(起訴書載為19090元,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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