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大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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