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原告庚○○原告與被告丁○○、戊○○、丙○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應補正之事項:
一、準備書狀一件到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對造。
二、被告之全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原告庚○○原告與被告丁○○、戊○○、丙○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應補正之事項:
一、準備書狀一件到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送達對造。
二、被告之全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