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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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花簡字第1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仁銓
被   告  彭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
字第28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肆
佰叁拾元自民國9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15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契約,約定被告持
有原告所發行之現金卡,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569元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約定按月清償本息,且依
現金卡借款契約書之約定:借款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違約未付款,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持卡至102年1月24日止,
業已累計現金卡帳款合計68,233元未給付,其中本金為27,569
元。
㈡被告於92年11月24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被告持有原
告所發行之信用卡。依該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持卡
人同意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付。若
未於當期付清或遲誤繳款期限時,應給付原告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惟被告違約未付款,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持卡至102年1月24日止
,業已累計信用卡帳款合計101,861元未給付,其中本金為43,
673元。
㈢上開兩筆借款均經原告數度催請支付,皆未獲回應,致其損失
不貲,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信用卡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68,233元,及其中27,569元,自102年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
給付原告101,861元,及其中43,673元,自102年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現金卡及信用卡申請書上面的簽名是伊簽的,對
於積欠兩筆金額沒有爭執,惟本件已經過很久了,原告都沒
有找伊,應該已經不能跟伊要了,因此主張時效抗辯;且利
息以20%計算是違憲的,原告應該要好好跟伊溝通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資料、
小額信用貸款授信批覆書、現金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放款明細、信用卡撥款資料為據。而依
原告所提被告欠款資料原告所積欠本金分別為27,569元、36
,430元,亦有原告所提債權委外科列印畫面在卷可稽(參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卷第10頁、第13頁)。又按請求權,因15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
、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
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
法第12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102年2月26日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就利息部分發生時效中斷
之法律效果,則就本件利息部分,自起訴前回溯逾5年期間
之利息已罹消滅時效,被告抗辯而拒絕給付,核屬有據,5
年內之利息則未罹於時效,被告自仍應給付;至本金部分則
仍未逾15年請求時效,被告自不得抗辯拒絕給付。至約定週
年利率20%部分,核與民法第205條之規定,亦難認有何違
憲之情形,被告此部分抗辯,即不足採。則本件原告得請求
現金卡部分本金為27,569元、費用為84元;信用卡部分本金
為36,430元、違約金為3,600元,及均自97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分別依上揭利率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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