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孟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徐炫之 即 徐玉珍 發
支付命令,惟徐炫之即徐玉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1,889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