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787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甲○○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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