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