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下
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