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交簡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穎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田穎恩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田穎恩並應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記載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20時1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20時許」,及末行應補充記載「田穎恩於車禍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即向到場處理車禍事故之警員表示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田穎恩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1頁反面)」、「嘉義市政府102年5月16日府交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6頁)」、「按汽車行至交岔路口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前揭規定,而依附卷現場照片所示,肇事地點路況良好,且本件肇事時天侯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參,則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應暫停讓告訴人 徐賢鈞 所騎乘之機車先行,致兩車發生碰撞,足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又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右側脛骨幹骨折之傷害,是被告前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上揭傷害結果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田穎恩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等情,有嘉義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2頁),參以被告事後並未逃避偵、審程序,應認其所犯上開過失傷害罪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未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2)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
(3)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4)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乙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被告在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而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上開調解筆錄所載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參照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諭知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又被告若未依附表所示之事項,如期支付告訴人約定款項,因而違反上開事項,情節重大時,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田穎恩應支付徐賢鈞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伍仟元。其給付││方法為:田穎恩應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前給付徐賢鈞貳││拾萬元,其餘款項則應自一○二年七月起至一○二年十月止,││按月於每月十日以前匯款壹萬元至徐賢鈞所指定之帳戶內,及││於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匯款伍仟元至徐賢鈞所指定之銀行││內,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