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