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58號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蔡志宏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 鄧至吟 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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