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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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01號聲請人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相對人 黃清士
黃三榮
黃右銘
黃右任
黃吳柳苔
黃蕙齡
黃右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黃右銘、黃右任、黃吳柳苔、黃蕙齡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清士、黃三榮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黃右銘、黃右任、黃吳柳苔、黃蕙齡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由被告(即相對人)黃清士、黃三榮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0,4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25,359元------------1、相對人黃右銘、黃右任、黃吳柳苔、黃蕙齡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2,680元。(計算式:25,359元×1/2=12,6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相對人黃清士、黃三榮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6,340元。(計算式:25,359元×1/4=6,3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