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泓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王泓翔於民國110年7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45%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3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1年1月5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00,0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王泓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