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附錄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