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萬2,008元(即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其所主張排除系爭房屋侵害之面積價額,
計算式:系爭房屋拍定價123萬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2.2平方
公尺/系爭房屋面積225.35平方公尺=1萬2,00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