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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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馮正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宗聖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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