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7號原告 楊麗卿
陳佳鈴 陳語綺 陳柏辰 陳靜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被告 陳曉家
陳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本件不動產鄰近區段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最近一筆交易單價為每坪33萬2,000元(每平方公尺為10萬600元),復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約為212萬4,672元(計算式:10萬600元×140.8平方公尺×1/2×0.3=212萬4,6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