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三坤車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