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678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及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明(其中請求金額大於本金,請表明正確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678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及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明(其中請求金額大於本金,請表明正確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