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7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678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及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明(其中請求金額大於本金,請表明正確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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