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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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4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汝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4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雖提出民事抗告狀,記載不服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421號買賣價金事件於111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然查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42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係於111年1月28日判決,觀諸上訴人書狀所載,係指摘該判決不當,足認上訴人係誤提起抗告,應視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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