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懋緯 、 游千玉 (原名:游顗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借款金額影印清晰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懋緯 、 游千玉 (原名:游顗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借款金額影印清晰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