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二號
自訴人戊○○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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