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理人 蔡慶堂 相對人 郭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致債權讓與之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憑證、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函、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務人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以佐,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