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56號聲請人 江品融 法定代理人 江曼寧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江曼寧之印鑑證明書。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電話:0000-0000分機5216)。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