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0八三六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