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八號
自訴人丙○○
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起,自任會首召募合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未得會員 吳宜臻 等之同意,冒用吳宜臻名義標會,其方式如下:自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止,乙○○利用互助會在嘉義市○○路○○○號住處開標之機會,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先後偽稱吳宜臻等人投標,而偽填金額於標單上偽造完成吳宜臻等人名義之標單各一紙,依習慣表示吳宜臻等人願依其標單上所載明之會息標取互助會會款,據以假冒渠等之名義投標而向在場參與競標之活會會員行使之,得標後即通知各組互助會各該次標會時尚屬活會之會員,捏稱係由吳宜臻等人得標或未指名而泛稱已有人得標,至向被冒名之會員則均泛指已由他人得標以收取會款,使各該次之活會會員及被冒名之會員均陷於錯誤,誤信確為乙○○所指或未指名之別一會員得標而分別交付扣除會息後之會款予乙○○,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得標之會員及各該次其餘活會會員(其冒標日期、標金、各次詐得金額及遭冒名標會之會員姓名均詳如附表所示)。藉此方式,乙○○共計至少詐得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元之會款。嗣於九十年十月間,丙○○等活會會員欲向乙○○收取會款,乙○○避不見面,始知上情。
二、案經丙○○、丁○○向本院提起自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丙○○、丁○○指述大致相符,並與被害人甲○○○、戊○○、吳宜臻指述相符,且有丙○○及乙○○之會簿各一份附卷可證,足佐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均僅係會首與各會員間成立契約關係,不論何人得標首對於已領取會款之會員(即一般所謂死會),均得請求給付該次應繳會款(即死會會,是以縱認上訴人係與 周秀鄉 共同冒標,其詐標之對象應僅限於尚未得標之會員(即一稱活會會員)。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第四九八九號判決可資參照。再被告為冒標之人,故其本人即其冒用他人名義參加合會之人,自不可能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是就其冒用他人名義部分,必須加以扣除。本件各組互會時競標時所謂之標單,僅係任人隨意以紙張載明競標之標金,並無固定格式,此亦據被告 江尤雪 於本院調查時供陳在卷,是以依該標單之記載體例,其內容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尚須藉由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會員係以該標單所記載之金額為利息標取該互助會會款,從而標單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準私文書(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0三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每次冒名投標時,向在場參與投標之多位活會會員同時行使偽造標單,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僅構成單純一罪,至其每次得標後向當次之各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之同種想像競合,應擇一處斷。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該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與被害人平日係鄰里朋友關係、乃因遭會首倒會之犯罪動機、手段,詐取之金額為三十六萬餘元、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和解等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偽造之標單均未扣案,惟被告乙○○乃係於標單上書寫金額,再向其他會員偽稱係他人得標,業據自訴人丙○○指述明確,標單上並未有偽造之署名,自毋庸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表:
┌───┬─────┬─────┬───┬──────┬─────┬─────┐│編號│標會日期│遭冒標者│標金│被詐欺之人│詐得金額│備註│├───┼─────┼─────┼───┼──────┼─────┼─────┤│1│90.8.5│吳宜臻│3600│吳宜臻、林│98400│向吳宜臻詐││││││ 金梅 、 楊武 ││稱係 林金梅 ││││││雄、戊○○││得標,向其││││││、丙○○、││餘之被詐欺││││││甲○○○││人稱吳宜臻││││││││得標│├───┼─────┼─────┼───┼──────┼─────┼─────┤│2│0.9.5│丁○○│3400│吳宜臻、林│99600│向丁○○、││││││金梅、楊武││丙○○、吳││││││雄、戊○○││ 葉月鳳 稱係││││││、丙○○、││戊○○得標││││││甲○○○││、向戊○○││││││││、林金梅稱││││││││丁○○得標││││││││向吳宜臻稱││││││││丙○○得標│├───┼─────┼─────┼───┼──────┼─────┼─────┤│3│0.10.5│戊○○│3300│吳宜臻、林│100200│向丙○○、││││││金梅、楊武││甲○○○稱││││││雄、戊○○││丁○○得標││││││、丙○○、││向吳宜臻稱││││││甲○○○││ 陳淑 而得標││││││││向林金梅稱││││││││戊○○得標│├───┼─────┼─────┼───┼──────┼─────┼─────┤│4│0.11.5││500│吳宜臻、林│70000│向吳宜臻等││││││金梅、楊武││稱丙○○得││││││雄、戊○○││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