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債務人 張仙鈴 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提出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所有薪資明細(須含勞健保費)。
2.提出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間入不敷出之部分,皆由妹妹 張淑君 資助之證明文件(如張淑君出具之切結書)。
3.說明債務人何以將103年7月領取之勞保老年給付全數用於償還父親之債務?其債權人姓名、清償數額、聯絡方式各為何?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說明債務人於第一商業銀行旗山分行之帳戶內,於103年8月
6日轉帳148萬元至何帳戶、何戶名?及其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父親之遺產協議分割書影本(即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