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許哲源
許 蔡碧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徐靜慧 律師
周佳穎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林芳郁被告 朱雅淳
羅博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郭思嫻 律師
姚逸琦 阮英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朱雅淳、羅博翰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裁定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97號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刑事偵查程序業已確定乙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續五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