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5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繼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55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7年度審訴字第50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繼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在如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上偽造「 黃久 紜」簽名共貳拾貳枚、指印共貳拾陸枚均沒收之。
一、犯罪事實要旨:黃繼誼於民國105年5月25日凌晨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與和平西路3段口,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經警查獲之際,因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為免遭刑事訴追及掩飾其身分以躲避查緝,竟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冒用其姐「黃 久紜 」之名義接受調查,先後在如附表文件名稱欄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文件上,接續偽造如附表偽造署押欄所示之署押,並因此接續偽造附表編號4、編號9至11所示私文書後,持以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課處行政罰之正確性及 黃久紜 本人。嗣黃久紜收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處分書,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繼誼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黃久紜於警詢之指述與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愷他命檢驗照片及涉嫌人照片之確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調查筆錄、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夜間訊問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權利告知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查獲毒品案件嫌犯通聯紀錄表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4月13日刑紋字第1070031334號鑑定書。
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簽名、捺印之用意│├──┼────────┼─────┼─────────┤│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1枚、│表示受追訴者為「黃│││保安警察大隊第一│指印1枚│久紜」本人│││中隊愷他命檢驗照│││││片及涉嫌人照片之│││││確認資料1份│││├──┼────────┼─────┼─────────┤│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6枚、│表示受詢問者為「黃│││保安警察大隊第一│指印10枚(│久紜」本人│││中隊調查筆錄1份│含騎逢指印│││││4枚)││├──┼────────┼─────┼─────────┤│3│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署名1枚、│表示受詢問者為「黃│││結果1份│指印1枚│久紜」本人│├──┼────────┼─────┼─────────┤│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2枚、│表示自願受搜索之人│││保安警察大隊自願│指印2枚│為「黃久紜」本人│││受搜索同意書1份│││├──┼────────┼─────┼─────────┤│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4枚、│表示受搜索人、受執│││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指印4枚│行人為「黃久紜」本│││扣押筆錄1份││人│├──┼────────┼─────┼─────────┤│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1枚、│表示受搜索人、受執│││保安警察大隊扣押│指印1枚│行人為「黃久紜」本│││物品收據1份││人│├──┼────────┼─────┼─────────┤│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1枚、│表示扣押物品為「黃│││保安警察大隊扣押│指印1枚│久紜」本人所有/持│││物品目錄表1份││有/保管│├──┼────────┼─────┼─────────┤│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2枚、│表示受鑑驗人為「黃│││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指印2枚│久紜」本人│││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9│夜間訊問同意書1│署名1枚、│表示同意夜間訊問者│││份│指印1枚│為「黃久紜」本人│├──┼────────┼─────┼─────────┤│1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署名1枚、│表示受權利告知者為│││保安警察大隊權利│指印1枚│「黃久紜」本人│││告知書1份│││├──┼────────┼─────┼─────────┤│11│勘察採證同意書1│署名1枚、│表示同意採證之人為│││份│指印1枚│「黃久紜」本人│├──┼────────┼─────┼─────────┤│12│查獲毒品案件嫌犯│署名1枚、│表示通聯者為「黃久│││通聯紀錄表1份│指印1枚│紜」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