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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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池律蘭 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鍾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妁恩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侑如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三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3700元,還款期限為8年(96期),總清償金額為131萬5200元,依本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惟未經可決。
三、惟本院斟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4萬8906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46萬2408元後,無剩餘,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31萬52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另債務人配偶 劉金城 名下雖有不動產6筆,以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合計價值為121萬9442元,惟劉金城亦經本院99年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應可認債務人對其配偶無剩餘財產差額可資請求。
㈡債務人於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依其所提出之98年
1月至98年10月、98年12月至99年5月、99年7月至99年9月薪資單計算為49萬8844元,平均每月所得為2萬6254元,惟債務人每月尚須繳納約900元之勞健保費用及提撥金,是債務人每月之實際所得應為2萬5354元。又債務人於庭訊時自陳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曾領取年終奬金二次,數額分別為5000元及1萬5000元,另於中秋節及端午節均有領取800元之奬金,是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應以2萬6320元列計【計算式:(5000+15000)+(800×
2)÷12=966;966+25354=26320)。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陳報每月平均收入為2萬5000元,顯未加計年終獎金收入,是債務人之每月薪資收入應以每月2萬6320元計算。
㈢債務人育有三子,其中二子業已成年,債務人每月收入2
萬6320元,扣除每月清償1萬3700元,所餘金額1萬2620元,為債務人及其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生活費用,低於台灣省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及子女每月扶養費用6833元計算之1萬3245元(以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每名每年8萬2000元,平均每月每名為6833元計算,與其配偶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並願勉力工作,始能提出每月還款1萬37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已達相當之清償成數,且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所提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是關於每期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之計算記載有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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