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74號
原   告  謝天春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
被   告  林水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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