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傅恕郁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慶輝 等間遷讓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之房、
地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返還原告,依首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交易
價額為準,原告起訴雖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契稅繳款書
所載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7800元為訴訟標的價額,並
繳交裁判費1000元,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地之
交易價額,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
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未檢附被告簡慶輝、 簡永昌簡秋月 、呂
簡秋香、 簡呂採玉簡紹竣王金華簡鴻鈞簡懋良 、簡
吳縀、 簡清洋簡清福簡清俊簡美惠簡鐘城簡清忪
簡耀斌 等17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請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
:全部。
房屋-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權利範圍:全部。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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