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428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仁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