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18號
原告 楊凱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