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97號

原告天下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林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展龍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85元(含本金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1日止之利息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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