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150號
原 告 陳彩薇
訴訟代理人 李家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間請求給付互助
慰問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2,991.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