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補充「然其竟基於違反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之犯意,屆期仍未遵期報到並出席任何課程,致未能完成評估、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另證據部分補充「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9年11月27日高市社家防字第10972016900號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經主管機關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裁罰及命限期履行後,屆期仍不遵期履行,核其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未前往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報到及完成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並有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上開對於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之防治目的達成,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非是;並考量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情節、尚知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他字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26號被告乙○○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以高市衛社字第10839675
000號函通知乙○○應自108年12月5日起至109年3月5日止前往慈惠醫院接受為期3個月、共計7次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詎其並未於上揭期間出席任何課程,嗣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於109年8月26日對乙○○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並再命其應於109年9月17日前往慈惠醫院報到並接受為期3個月共計6次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然其仍未遵期報到並出席任何課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3號判決書1份、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社字第106355374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高市家防性字第10871591100號函、高市衛社字第108396750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市衛社字第109372554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性侵害社區處遇課程簽到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市社家防字第10971494700號裁處書及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市衛社字第10938113300、10941422600號函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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