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相對人 張鎮洲 關係人約書亞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鎮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關係人約書亞藝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6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關係人以相對人為連帶證人於109年6月22日與聲請人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申請授信額度4,360,000元,並動用3,130,000元之授信額度,期間為109年7月22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屆期後未依約結清貸款,尚欠本金3,13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暨總約定書影本、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交易明細影本、催告通知書影本、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923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本院於110年12月13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文山區政大二4281,836.00171/100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1686臺北市指南路3段52號8樓之1政大段二小段42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0層8層85.02陽台9.561/1共有部分:政大段二小段725建號***4,44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6/10000政大段二小段726建號***389.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80/1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