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1號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郭儀男郭育良 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5,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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