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康秀珍林振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秀珍、林振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1,7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5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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