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 湯玲瑤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朱純暄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顏麗玉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127元,惟查本件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狀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位置及面積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所示面積合計85.45平方公尺,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52,4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原告僅繳納18,127元,尚不足7,22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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